大伟失手致保洁员周刚死亡
大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入狱后
周刚家属拿到了周刚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几个月后工伤认定又被撤销……
案起缘由:发生争执致人死亡
2019年10月23日
大伟驱车在市场购买东西后
因临走时用了市场的公厕
由此发生了以下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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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收费是否属于履职行为
4月27日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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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确认
周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致死并无异议
光明公司作为管理单位
指派周刚负责厕所保洁
但并无安排让他收取如厕费用
厕所是市场公共设施不应收费
但周刚具有收取费用的事实
且收取费用后归个人所有并未交付光明公司
第三人光明公司庭审中称,周刚受到他人的暴力伤害事件值得同情,但要注意的是周刚受到暴力伤害并造成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周刚作为光明公司临聘的市场保洁人员,其工作职责为保洁工作,并没有公厕收费的工作职责,公司也三令五申地强调市场内厕所不允许收费。公司内部也对周刚的收费行为作了通报批评。
因此,其私自收费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更不是其工作职责,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同时,案发时,周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综上所述,省人社厅对本案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驳回刘平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本案中
各方当事人对周刚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因他人暴力伤害致死的事实
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周刚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致死。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西宁市人社局向其调查时称:“公厕收费是周刚的个人行为,公司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主要考虑周刚家庭经济困难,公司为给他提供便利条件,可以额外有一点收入。”“但是要求在创城、创卫期间不要收费,其他时候是允许的。”
由此可见,周刚平时的收费行为是得到用人单位允许的,虽然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创城创卫期间不得收费,周刚在该期间收费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主观过错并未上升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故对该收费行为仍应当视为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省人社厅提出周刚收取费用的行为不合法且与公共利益相悖的主张,其并未提交明确要求该公厕禁止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依据,因此,省人社厅认为周刚收费行为不合法且有悖公共利益,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该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5月14日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煎蛋
|来源:青海法制报
|律师顾问:延辉律师